河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河北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

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管理、农业经济、

建筑与房地产、运输经济、知识产权、旅游经济、保险专业岗位中从事经济研究、

经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按照要求参加继

续教育。

(二)掌握经济专业技术知识,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

限数量。

(四)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 2 年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

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

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参与有关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编制、行业规划编制以及重大项目咨询等

工作。

(二)从事经济专业研究,承担市(厅)级课题。

(三)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2 年以上;或作为骨干人员参

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工作 3 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中型企

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工作 5 年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管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主持或作为

骨干人员参与管理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或作为主

要人员参与企业上市工作;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本单位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要文件、工作

标准、专项报告等的起草工作。

(六)自参加工作后,在县级(含)以下企事业单位的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

理、财政税收、金融管理、农业经济、建筑与房地产、运输经济、知识产权、旅游

经济、保险专业岗位中从事经济研究、经济管理工作满 10 年。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获本专业市(厅)级以上奖励 1 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承担经批准立项的市(厅)级以上或省行业主管部

门的科研课题,已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验收或鉴定并已进行成果登记(以立项通

知、科研成果、结项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全程

管理,投入使用后达到设计目标(附立项和验收材料)。

(四)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制定的有关规划、政策、方案等,经主管部门批准

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附研究报告和采纳证明)。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完成上

级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升或扭亏为盈(以缴纳税金凭证为

有效依据)。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对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模式进行创新并

应用于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附研究报告和采纳证明);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对本单位改革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

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附研究报告和采纳证明)。

(八)独立或作为骨干人员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1 部以上(独立撰写不少

于 5 万字);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 3 篇以上;或发

表独立完成的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 1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2000 字)。

(九)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经济分析报告 3 篇以上,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主

管经济领导的批示并推广和交流(须提供分析报告和批示);作为骨干人员撰写的政

策建议得到省级有关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纳(须提供政策建议和领导批示);

近三年参加本行业市(厅)级以上规模、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

重大活动,本人在大会上发表学术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1 次以上(须提

供会议手册、会议签到表、演讲照片等);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本单位发展规划、

规章制度、重要文件、工作标准、专项报告等起草工作 5 项以上(须提供有关报告)。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经济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

定年限要求,由 2 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

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 1 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

级一等奖 2 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作为骨干人员撰写的政策建议得到省级有关领导批示,并被政府决策采

纳,转化为实施方案(须提供政策建议和领导批示);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在经济管

理模式、方法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成果被同行业广泛采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极大地推动经济社会进步(须提供研究报告和证明材料)。

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

(三)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

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四)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

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或大学专科学历,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0 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 10 年

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五)在“四、业绩成果条件”中,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条件中几个条款,仅

认可其满足最前面的一个条款,不累计。

(六)主持: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

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结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 1 名;骨干人员为前 3

名,主要人员为前 5 名。

(七)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

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

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

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

(八)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科技奖(5 个子项)、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

省(部)级奖是指本专业省科学技术奖、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优秀成果奖、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

(九)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

(十)著作是指具有 ISBN 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

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的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

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报刊是指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

(十一)“核心期刊”的界定: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

的期刊;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中

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十二)在论文发表中,按照国际惯例通讯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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