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审查难点问题解答

目录:

一、资质、程序问题

二、适用规范的问题

三、规范不涵盖

四、建筑现有规范疑难点

五、给排水现有规范疑难点

六、电气现有规范疑难点

七、暖通现有规范疑难点

八、结构现有规范疑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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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规范的问题

1、工程项目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依据与新实施规范的衔接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住建部建发函[2012]163 号文,原则上可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的时间,并鼓

励使用现行规范。

对于设计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例如分期建设项目,除新规范实施前已经通过单体报规及

技术定案的,应执行现行规范,单体报规及技术定案的控制时间点为:大型项目(公建面积 2

万㎡以上,住宅 10 万㎡以上)以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加上初步设计批复的时间,一般项目以

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

2、对于既有建筑物的改造设计审查,很多建筑按旧规范设计建设,按新规范审

查就不满足要求,建议统一给出审查指引。

答:

一、扩建、改建的建筑原则上均应执行现行规范。对于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分以下几种

情况处理:

1)对于改建:

1、不改变原有的建筑功能和使用性质,不改变原有的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疏散系统以及

疏散构件,不改变建筑的建筑面积,只是对建筑局部平面做出分隔调整的,可以视同室内装修,

可按原建筑设计时所依据的防火规范进行设计。

(如:(1)原设计使用功能为办公室,对办公室的分隔作调整,调整后的建筑平面仍作为

办公空间使用,包括增加了相应的办公辅助用房如会议室(其人数的变化未导致建筑疏散系统

的变化)、资料室等用房等,均可以认为没有改变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而调整部分的建筑面

积没有发生变化,这样的局部调整可以认定为装修,可按原设计时所执行的规范设计;

(2)对于商业营业厅的分隔和布局作调整,不改变原设计的防火分区、疏散系统、疏散

宽度和疏散楼梯的位置等,建筑面积没有发生变化时,也可以按原设计时依据的规范进行设

计。)

2、对原有建筑用房进行使用内容调整,调整后的建筑类型属性没有改变,如商业营业厅

改为餐饮、防火分区内少量商铺从零售改为轻餐饮(面包铺、咖啡室、冷餐室等)等,这样虽

然使用内容发生了变化,但不影响建筑这部分场所的商业营业类型属性。这种情况下,如调整

的设计不改变原有的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疏散系统以及疏散构件,不改变建筑的建筑面积,可

以按原设计时依据的规范进行设计。但如果修改设计出现按原来所依据的规范也需要作出防7

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方面的调整时,则调整后发生改变的那些防火分区,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进行设计。

3、进行上述(改建中第 1 点与第 2 点)调整的项目,如局部建筑面积发生改变,如:因

为开设楼板洞口、增设自动扶梯、增设中庭等设计改动行为,而造成原设计的防火分区产生分

隔和面积变动的所有建筑防火分区,均应按现行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原有平面分隔保持不

变的防火分区可以维持原有的防火设计做法。

4、老年人照料场所、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有建筑中合建的老年人照料场所、儿童活动、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

房如防火分区不改变,但进行了房间分隔调整时,其所属防火分区应按现行规范进行防火设计。

(2)在商业营业场所中,调整部分营业场所为对外营业的老年人照料场所、儿童活动、

儿童照料和少年儿童培训场所等用房时,或不改变建筑总面积的情况下,扩大建筑中合建的此

类房间面积时,此类房间所在的防火分区应按现行防火规范进行设计。建筑中因为上述用房调

整而产生平面变化,但使用功能没有改变的其余的防火分区可按原设计所依据的规范进行设

计。如涉及到整层建筑平面都发生改变的情况,应提出有效的专项防火设计方案,并向有关主

管部门申请,按本解答第三章节中 1.1 条进行相关评审。(注:儿童是指不超过 16 周岁及以下

的未成年人。)

5、既有厂房和仓库合建的工业建筑,原则上,进行不改变生产内容和储存物资类别的有

关工艺流线和设备的调整时(包含降低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原设计所依据的规范设计。其

余情况下均应按现行规范设计。

6、以上可按原设计所依据的防火规范设计的场所,设计时如发现原有建筑存在违反原设

计当时的有效防火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时,应依据现行防火规范对原有建筑进行修改、调整,确

有困难时,可对相关区域优化防火设计并按本解答第三章节中 1.1 条进行相关评审。

2)对于扩建:

1、在原有建筑外部另行加建,同时需要与原有建筑连接时,新建的部分应按现行规范设

计,原有建筑可保持原有状况,连接部位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有效的连接和分隔措施,以及消防

设备系统、报警系统的特殊技术处理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按本解答第三章节中 1.1 条申

请相关评审。

2、对建筑上部进行的加层扩建,应按下面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1)面积不超过建筑屋面面积的 1/4 的加层平面,如加建后建筑的总体高度没造成建筑

防火分类改变的,加建部分应按现行规范进行设计。

(2)面积超过建筑屋面面积 1/4 的加层平面,应按现行规范的要求对总体建筑进行扩建

设计。

3、因扩建而增加建筑局部面积的,如局部增设夹层、封堵中庭洞口等增加了少量建筑面

积而造成原有防火分区分隔和面积变动或建筑层数增加的,所产生变动的各层建筑平面,包括

存在部分防火分区的分隔保持不变的平面,均应按现行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注:因增加局部

面积需增加疏散楼梯并导致下部楼层相应增加疏散楼梯的,不算改变下部楼层的防火分隔,涉

及的楼层无需按现行防火规范调整。)

3)一般既有建筑的总体改建,应按现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改

建和扩建,应进行专项的防火设计研究,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给有关部门,按本解答第三

章节中 1.1 条进行相关评审,评审通过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作为消防设计及审批依据。

二、室内装修工程的如下消防设计内容:房间疏散门的宽度、数量、防火构造要求以及

装修材料的选用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规定,其它消防设计内容可按原建筑主体取得消防许可

时的规范执行,鼓励也执行现行规范。

注:

1 、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轮廓基础上的向外扩建(包括加层和添加具有使用功能或存在可

使用空间的建筑夹层),改建是指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或全面改造,如厂房改为餐厅、

住宅改为宾馆、办公改为宾馆或办公改为商场等。

2 、室内装修工程,是指既不存在扩建、改建,不改变所装修房间或空间的原有建筑使用

功能,也不改变防火分区和减少安全疏散设施的情形下,对建筑内部进行改造或装饰的建设工

程。

3、建筑整体已于 1998 年 9 月 1 日前已投入使用,在申报内部装修改造工程的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时,无法提供土建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批

文,是否可以提供证明使用性质的房产证代替?

答:可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相关政策之前,暂时参照《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有关分工事项的通知》(广公消〔2017〕55 号)的要求执行:1998 年 9 月 1 日后投入

使用的建筑,建筑整体或装修部位通过土建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前,内部装修工程

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单独申报。9

三、规范不涵盖

1、超出现有规范消防报审程序的项目。

1.1、例如某一个地下污水处理厂,业主与设计认为地下污水处理厂的火灾危险

性比其他地下工厂低,希望地下防火分区面积突破规范要求的 2000 平方米以下的

要求,地下防火分区面积做到 6000 平方米以上;虽然地下建筑面积已大于 3000 平

方米,埋深超过 10 米,但希望不做或局部做消防电梯,如何处理。

答:参照住建部 2019 年 5 月 10 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稿)》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

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

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专家评审论证材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

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故应对该污水处理厂工程进行研究分析。确有符合上述三点之中某点规定情况的,可参

照上述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批机关

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

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得少于七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

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未经全部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不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评审通过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

据。”(注: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须再提高专家的专业技术高度,应为省市消防协会消

防设计专家或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专家。)

参考《人防规范》条文 4.1.2-3 规定,污水处理池的水面面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1.2、《建规》第 5.3.1 条中关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

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如何准确把握执行?对本条文解释中“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充分论证”如何正确理解?

答:体育馆和剧场因为建筑功能需要,其演出、比赛场地和观众厅的规模有很大的不确

定性,而且观众厅空间是不可能划分防火分区的,否则建筑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规范对此就是

对应的给出“适当增加”的措施。至于增加的面积是否合理,对应的措施是否得当,规范要求设计人针对性研究防火设计技术措施,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给有关部门,按本解答第三章节

中 1.1 条进行相关评审,评审通过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作为消防设计及审批依据。

1.3《建规》7.2.2 条规定:消防车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场地应与消防车

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 米,且不应大于 10 米。

问题:如果建筑物层层外挑,建筑外墙应从何处算起?是否是从最大轮廓线就算起?

答:按照规范要求,从建筑最大外轮廓(外墙投影)算起,特殊造型确有必要或有特殊

需求时,设计人员应提出针对相应建筑特点的技术措施,按本解答第三章节中 1.1 条进行相关

评审。

1.4、例如某一项目,用地被市政路分为左右两个地块,两个地块之间在地下一

层设连通车道;由于市政路、绿地、建筑回退的原因,连通车道中间到安全出口的

距离超过 60 米,如何处理。

答:应按《车库消规》规范执行。

2、办公楼内的健身区域按什么标准来计算人员密度及疏散距离?不应该按照歌舞

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答:健身房原则上可按办公场所疏散人数计算,若设计人能提供可靠、科学的依据(例

如《建筑设计资料集》或其他研究文献),也可按该依据计算最不利情况下的健身房的疏散人

数。

3、屋面安全面积怎么计算?有没最少面积要求?

答:

1、对于商业建筑,其安全屋面要求应满足《商店建筑设计规范》5.2.5 条相关规定:

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

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 50% 。

2、对于其他建筑没有具体规定。

3、对于有两座及以上楼梯间通达的建筑屋面,屋面布置的设备或设施之间,应留出净宽

不小于 1.2m(两股最不利人流)的便捷通道连通各楼梯间。

4、坡地建筑中的地下室其中一面能直通室外(其余三面位于覆土以内),且有消防

车通道可达,此地下室是否可定义为首层?

答:按《建规》2.1.6 进行计算,当该层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

平均净高 1/3 时,不能按首层(地上建筑)判定。

针对室外场地有高差情况下,按本指南第四章节 2.2.2 执行。11

5、机场塔台层数如何界定?按民用建筑规范超出相关高度及人数要求时,是否需

做剪刀梯或室外梯来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答:机场塔台属于一种特殊类型建筑,功能及专业具有高度同一性,塔台面积不大,工

作人员不多,同时安保管理非常严密,不对外开放,所在工作人员均为受训人员,熟悉工作及

疏散环境,方便在紧急情况下的撤离,其工艺和使用性质性质与普通民用建筑不同。在已建并

使用的塔台中,核心筒的布置基本上都是一台电梯周边围绕一个环形疏散梯的方式,这些建筑

经过都长期各地广泛使用,证明在机场塔台这种特殊建筑类型中这种疏散方式是安全的。

6、规范中未对部分特殊功能区域的防火分区做出明确,例如半地下、地下的游泳

池设置,这些分区面积都大于 1000 平米,但实际泳池的火灾危险性没有,能否对

此有解决方案,或者说分区面积可以不计算泳池区域?人员密度如何计算?

答:1、参考《人防规范》条文 4.1.2-3 规定: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

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

区面积内。

2、人员密度:根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三版)第 6 册,按每人 4 ㎡水面计算。

7、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建规第 5.4.13 条)如何定义“上一层、下一层”?如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空采用

双层板处理,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答:可以采用双层墙或双层板处理以满足规范要求,墙间、板间应留有适当距离。

8、封闭母线、电缆桥架是否可以穿越避难区、避难走道、避难间、防烟楼梯间及

前室等?(《建规》第 5.5.23、6.4.3 条)

答:穿越处及穿越区域均应做防火包裹,穿越区域的防火措施应满足该区域的耐火极限要

求,穿越处的防火措施应满足穿越处(楼板或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四、建筑现有规范疑难点

1、厂房和仓库

1.1、多层丙类仓库需不需要做封闭楼梯间?《建规》3.8.7 条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

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是 3.8.2 条又注明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仓库的楼梯都为封闭楼梯间呢?

答:规范条文不矛盾,3.8.7 条说的高层仓库楼梯间的要求,3.8.2 条是的是仓库房间门的

要求,一个是楼梯间门一个是房间门。

1.2、《建规》第 3.3.5 条,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2.5h 的防火墙和 1.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

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面积与厂房面积规模(面积比例)如何界定?

答:《建规》对此没有要求。规范中所说的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是以服

务丙类厂房为主要功能,是为管理需要而设的。

1.3、厂区内的研发车间是按厂房建筑还是办公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答:应按厂房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4、厂房两个相邻防火分区,能否在防火墙上开一个甲级防火门作为另外一个疏

散口?

答:按《建规》第 3.7.3 条执行,规范中仅允许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可利用防火分区之间分隔

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5、《建规》第 3.7.2 条、第 5.5.8 第 2 款规定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

楼梯的条件中,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

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是否可不限?

答: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完全分隔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规范对首层建筑面积没

有提出要求。

1.6、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的判定标准?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3.1 条第 2 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 8.4.1 条第 1 项

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 10.3.1 条第 5 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

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200 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30 13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 平方米)的制笔、制伞、打火机、眼镜、印刷等丙类厂房、肉食蔬

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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