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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16-24 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助理岗位见习对象仅限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见习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助理岗位见习期限为 12 个月,实行年度周期制,在岗时间原则上为当年 9 月 1 日至次年8 月 31 日。每名青年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见习保障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现执行标准:每人每月 2235 元)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县就创局为其统一购买不高于 50 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高校毕业生离岗后其意外伤害保险自动失效,新到岗高校毕业生继续享有原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报名流程
线上报名
1.登录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注册个人信息(点击“我要注册”),如已注册,请直接登录。
2.完善个人信息。8月4日起高校毕业生登录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报名。在个人办事“就业创业”模块中选择“机关事业单位助理岗位见习管理”进行报名,线上填写报名表,上传本人近期真实照片并填写见习承诺书。
现场审核
参加惠农区机关事业单位助理岗位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登录网站打印《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网络报名表》和承诺书,于 8 月 31 日前携带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到惠农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一楼4号窗口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组织派遣。
见习管理
不符合参加见习的情况
1.见习前,见习青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终止见习:
(1)曾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的;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监事、管理人员等。
2.见习期间,见习青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终止见习:
(1)已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工作;
(2)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
(3)不服从管理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4)见习青年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工作的;
(5)见习青年在见习期间担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股东、监事、管理人员仍领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6)见习青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应当终止见习的情况。
请假销假制度
见习青年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请假处理个人事务,须填写《青年就业见习请销假登记表》,经见习单位同意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当月事假在 5 个工作日(含)以内的发放全额生活补贴,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生活补贴。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当月病假在 7 个工作日以内的发放全额生活补贴,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按照实际工作日发放当月生活补贴。见习期间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超过 3 个工作日或事假累计超过 20 个工作日、病假累计超过 40 个工作日的,终止见习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