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医师执业注册情形的变化——《医师法》学习心得之一

对比《医师法》和《执业医师法》(另有根据《执业医师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制定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八种情形不予注册),《医师法》对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有如下变化:两增一变。

一、不予注册的情形增加“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关于医师“禁业”的规定主要有:(一)《医师法》第58条,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二)《中医药法》第56条第1款,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裁量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如医师受上述“禁业”处罚的,在“禁业”期限内不予注册。

二、不予注册的情形增加“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不予医师执业注册情形的变化——《医师法》学习心得之一

(上图:医师定期考核)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该修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6条第4-8项可能失效(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该修订可能存在弊端:法律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一般都会有滞后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程序又复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能有不宜注册的新情况出现,国家卫健委作为医师管理部门,掌握医师注册的相关情况,可以快速发布文件规定,填补漏洞;而修改后应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新情况予以规定,可能会存在滞后性。但是总体来说,个人认为,不予注册影响到职业行为,严重影响相关人员的权益,的确应上升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制,从近年来新修订法律法规也可看到立法趋势,比如2022年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就删除了“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收回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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