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央行利率并轨的政策解读|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子明律师


关于央行利率并轨的政策解读|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

卢子明律师


金融非诉首席律师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

律师简介

卢子明律师是律所业务合伙人,律所金融非诉部主管律师。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3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2016年获得河南省优秀律师称号。2018年起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并入选河南省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

卢子明律师自2007年进入律师行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近年来,卢子明律师又将业务重心转向金融非诉领域,自2016年起开始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和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努力将金融非诉业务打造成振山律所的知名法律服务业务。

201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19〕第15号公告,主要涉及改革完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该公告一经颁布实施,必将会对银行贷款利率的定价产生深远影响。现在振山律师就围绕该份文件的主要内容尝试解读对金融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


关于央行利率并轨的政策解读|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


一、核心内容摘要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的方式计算得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原有1年期一个期限品种扩大至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定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各银行不得通过协同行为以任何形式设定贷款利率定价的隐性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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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

从公告文件的核心内容来看,央行取消了以往金融机构信贷产品的定价依据——贷款基准利率(针对1年期限品种而言,对5年期限品种更多的还是央行指导),而是采用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依据,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又是每月变动的,因此会导致以往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的贷款利率每月均会发生变动。而融资租赁企业特别是金融租赁公司通常会在其制式合同文本中对租赁利率的计算标准进行如下表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本租赁附表签订时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租赁利率应当进行同方向、同比例的调整。如遇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当期租金金额不变,而应从下一期租金支付的首日开始调整租赁利率,租前息/租金按照调整后的租赁利率计收。一期租金支付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多次的,以最后一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如贷款基准利率被取消的,以取消前一次贷款基准利率为准。

这种租赁利率的计算标准是与原来的贷款基准利率锚定,而央行公告文件则变相取消了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要求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参照。即银行应当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结合资产状况、负债端管理等因素,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给定贷款利率。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逐月变动的,且按照央行出台该公告文件的本意有为目前实体经济减负成分,且贷款市场利率还要参照央行的MLF利率,而目前央行的MLF利率在3.3%,显著低于此前的贷款基准利率,因此有机构预测利率并轨后,贷款利率会有一个下降的空间。

而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此前选择的贷款基准利率已经不复存在,如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利率将每月都需重新计算。如果租金支付周期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调整时间不一致,还面临着一个租期内多次计算租赁利率的问题。而且从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如果融资租赁企业还选择锚定贷款基准利率(此时应当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短期内租赁利率将会有下降的可能,进而影响到租金收益。面对此次央行利率并轨,融资租赁企业可能需要重新调整租赁利率的计算和调整机制,以应对可能由此带来的利率下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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