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执业药师信息怎么填(致参加2023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鹤壁考区考生的一封信)

致参加2023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鹤壁考区考生的一封信

10月13日,鹤壁市人事考试中心发布《致参加2023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鹤壁考区考生的一封信》。提醒广大考生提前查看了解考点、考场分布,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致参加2023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鹤壁考区考生的一封信

一、考试时间

10月21日

上午 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2日

上午 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二、考点学校

鹤壁市鹿鸣小学(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北路2号)

鹤壁市桃源小学(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287号)

三、考点平面图及考场分布图

(一)各考点平面图↓↓↓

致参加2023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鹤壁考区考生的一封信

致参加2023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鹤壁考区考生的一封信

(二)各考点考场分布图↓↓↓

致参加2023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鹤壁考区考生的一封信

致参加2023年度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鹤壁考区考生的一封信

四、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

(一)

问:“在试卷、答题卡(纸)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 应如何处理?

答:如发现考生有上述行为的,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六条第三项,给予考生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温馨提示:考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在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个人信息,再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纸)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

问:“考生没有按照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就座,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应如何处理?

答:如发现考生有上述行为的,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六条第四项,给予考生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温馨提示:考生入场时应仔细核对本人准考证上的考场号、座位号信息,对号入座。】

(三)

问:“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作答、延迟交卷”应如何处理?

答:如发现考生有上述行为的,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六条第六项,给予考生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温馨提示: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纸)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员收齐后,经监考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四)

问:“考生在交卷离场时,将试卷、答题卡(纸)带出考场”应如何处理?

答:如发现考生有上述行为的,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六条第七项,给予考生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温馨提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及相关考试信息带出考场,也不可通过在准考证背面抄写试题相关内容等方式将考试信息带出考场。】

(五)

问:“考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小抄,在考试过程中取出并抄袭作答”应如何处理?

答: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七条第一项,给予考生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温馨提示:考生携带规定以外物品(包括手机、智能手表、有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书籍、资料等)须统一放置在考场指定位置,严禁考生将规定以外物品带至座位。】

(六)

问:“在考试过程中,一考生将自己的答题页面放在显眼位置,方便邻桌考生实施抄袭”应如何处理?

答: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七条第一项,给予两名考生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温馨提示:考生考试时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答卷,防止他人抄袭。】

(七)

问:“考生将手机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拿出查阅与考试相关内容”应如何处理?

答: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七条第五项,给予考生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温馨提示:考生如携带规定以外物品(包括手机、智能手表、有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书籍、资料等)须统一放置在考场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须关闭电源。】

(八)

问:“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用手机拍摄试题并发至有组织的作弊群内,帮助自己或他人作弊”应如何处理?

答:上述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八条第一项,给予考生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温馨提示:考生如携带规定以外物品(包括手机、智能手表、有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书籍、资料等)须统一放置在考场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须关闭电源。】

(九)

问:“各级考务人员在核对考生信息时,发现非考生本人参加考试的,确认为替考”应如何处理?

答:上述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八条第二项,给予考生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温馨提示: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入场参加考试,监考员会对考生身份信息和相貌进行核对。】

(十)

问:“某纸笔考试科目考试时长超过2小时,考试开考不足2小时,考生提出不想考了,不顾工作人员阻拦,擅自离开考点”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社部31号令第九条第二项,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因此给予考生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温馨提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考试时长超过2小时的科目,考场封闭2小时”。】

五、人社部31号令摘录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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