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社保记录怎么查(执业药师大检查,开始)

执业药师大检查,开始

新的一年里,各地监管部门相继公布检查计划,执业药师“挂证”检查仍是重点。

多地启动执业药师大检查

就在最近,各地监管部门相继召开会议,就今年的监管工作进行了部署。以山西省为例,本月7日,该省药监局召开2023年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总结2022年和过去五年工作,分析药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2023年重点工作。

执业药师大检查,开始

会议明确,2023年,全系统要准确把握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五全为基、六有为要”的总体思路,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统筹做好药品监管各项工作。

具体而言,在整治方面,要进一步筑牢药品安全基础,全面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化解,突出抓好五大专项行动,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效,严防严控严管药品安全风险。同时,深入分析、准确把握新形势,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

根据山西省《2022年药品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处方药销售不合规和执业药师“挂证”、不落实药品可追溯要求等行为都是监督检查的重点。

其实,每年各地监管部门都会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不同的是检查重点会存在差异(比如,去年检查重点就放在假劣药销售、非法渠道购药以及网络销售药品上),相同的是会针对一些顽固性问题持续开展监督检查(比如,执业药师在岗履职问题)。

目前,各地监管部门早已展开工作,针对执业药师的在岗履职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2月8日,内蒙古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消息称,在春节前,该旗市场局召开了药品经营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约谈会,对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提出明确要求。

按照要求,即日起,额济纳旗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履职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其次,对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必须负责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

对此,额济纳旗市场局明确,下一步,该局将重点查处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药品经营企业主动整改,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

同日,江西省市场局官网消息指出,为切实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有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近日,赣州市章贡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检查。

执业药师大检查,开始

赣州市局提到,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局要求辖区分局一方面要时刻关注执业药师打卡率,将其作为发现“挂证”行为的重要线索看待;另一方面,对执业药师打卡率偏低的药店,可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

因此,下一步,该局将继续以执业药师每月打卡情况为关键抓手,持续强化监督管理,力求精准监管,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业药师队伍,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药店和执业药师都要注意

根据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最新消息,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国累计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执业药师709548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5人。其中,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645021人,占注册总数的90.9%。

值得注意的是,“挂证”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各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一方面,提醒零售药店,存在“挂证”行为及执业药师不在岗等都会受到处罚;另一方面,提醒近71万注册执业药师,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违规“挂证”也会处罚到人。

2月7日,阜南县市场局公布了两起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案例,安徽山峡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阜南田拐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安徽管经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阜南运河中路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分别被罚款1000元。

2月6日,据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消息,去年以来,常山县纪委监委联合职能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取酬专项督查,重点围绕教育、建筑工程、医疗医药等领域“挂证”行为进行监督。

在督查过程中,发现有31名执业药师的注册执业单位与社保参保单位不一致,疑似存在“挂证”取酬现象,其中有2名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经过排查整治及调查核实,证实共有7名药师违规“挂证”取酬。目前7名药师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已被注销,县市场监管局对使用“挂证”药师的售药企业作出6.5万元的行政处罚。2名事业单位人员也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网上卖药也要执业药师

自2022年12月1日起,《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药品网络销售正式进入合规化时代。

《办法》明确,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同时,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方平台应当加强检查,对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药品销售和配送等行为进行管理,督促其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去年11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8起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北京铁检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网络平台药店在接收线上购药订单后的电子处方审核环节,其药店执业药师未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电子处方进行审核即进入线下配送环节,存在对超用量处方药仍然进行调配、未在处方上签名等违法行为。

对此,北京铁检院于2021年9月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3家网络平台(其中包括2家在京注册网络平台)上有28家在京注册网络平台药店存在执业药师未依法履行电子处方审核责任的情况,共涉及5个行政区。

有关部门通过对辖区内涉案网络平台药店核实、约谈及现场检查,查实8家网络平台药店存在药店执业药师未对电子处方履行审核调配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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