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来袭!建筑资质转移途径实务分享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以下简称建筑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资质实际上就是指建筑企业有能力完成一项工程的证明书,可以理解为建筑企业的“毕业证书”,企业想要参与政府工程、大型工程,就必须有这张“通行证”、“敲门砖”,才有资格参与项目的竞标。目前,新办建筑资质难度较高,对企业的资历和背景,股东方要求都很高。所以,很多企业会选择通过资质转让的方式获得建筑资质,进而节省时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那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建筑资质呢?

途径一: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虽然法律禁止建筑资质转让,但可以通过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间接取得所需要的资质。对于收购方来说,首先需要调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证书有效期情况等情况,没有问题的话再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许证书等变更并完成交接。

优势

1.收购后更容易承接相关工程,可以立即开展经营活动。2.可以承继目标公司的工程业绩,为今后资质升级打下坚实的基础。

弊端

1.目标公司原有的债务承继下来,新股东需要负责处理。通过债务转移方式(依据见下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目标公司在被收购前的债务问题,但该债务专属于目标公司自身的除外。

2.目标公司已建工程的质量隐患是不可预见的,出现质量问题,收购后的目标公司仍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据此,经目标公司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此种操作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目标公司在被收购前的债务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故专属于目标公司自身的债务,收购后还需由目标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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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二:将目标公司合并进受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另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以上情形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等要求办理。”据此,可以通过将目标公司合并进受让公司的方式取得所需要的资质。

优势

1.合并后更容易承接相关工程,立即开展经营活动。

2. 承继目标公司的工程业绩可以为今后资质升级打下坚实的基础。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因此,通过合并的方式所取得的资质可以承继目标公司的工程业绩,但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弊端

1.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需要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依然可以采用债务转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目标公司在被收购前的债务问题,但该债务专属于目标公司自身的除外。

2.目标公司已建工程的质量隐患依然是不可预见的,出现质量问题,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途径三:目标公司分立出一个新公司,将有关资质转移变更到新的公司,然后受让方收购该新公司全部股权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由此,目标公司可以先分立出一个新公司,将有关资质转移变更到新的公司,然后受让方再收购该新公司全部股权。

优势

若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资质,受让方可以选择其中需要的资质让其进行分立、转让,可以节省受让方并购成本。

弊端

1.因为需要先后办理公司分立和股权收购,故此途径程序较复杂,办理周期较长。

2.通过此途径取得建筑资质后,无法承继目标公司在分立前的工程业绩。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3.并购后的新公司需要对目标公司在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在其分立前与其债权人、受让方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分立出的公司不承担分立前的债务,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目标公司的债务问题,但目标公司分立前的隐性债务若未被发现,并购后的新公司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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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四:由目标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由目标公司和该子公司实施重组,将资质转移变更到该子公司,然后受让方收购该子公司全部股权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因此,可以由目标公司先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由目标公司和该子公司实施重组,将资质转移变更到该子公司,然后受让方收购该子公司全部股权。

优势

1.若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资质,受让方可以选择其中需要的资质让其进行转移,可以节省受让方并购成本。2. 受让方无需承担目标公司(即原母公司)债务和目标公司在工程质量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

弊端

1.此种路径需要成立全资子公司、重组、收购股权三个步骤来完成,程序相对复杂,办理周期较长。

2.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之规定,通过此种途径取得建筑资质同样无法承继目标公司在重组前的工程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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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有需求的企业还需结合自身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无论选择哪种途径,相关程序办理起来都十分复杂,建议委托专业机构指导办理,以规避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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